博客分享书籍图片的版权边界探讨

从一张照片引发的版权思考:个人博客分享的边界

(图片源自吉井忍所著《东京八平米》,微信读书版,原摄影作者为都筑响一。)

阅读畅销书《东京八平米》时,作者描述将朋友拍摄的海参崴摄影作品悬挂于东京八平米租屋中,并附有实景图及那张冬季海参崴的照片。这张照片瞬间触动了我的心灵,在微信读书中留下评论:”构图精妙,受此启发,或许该将自己摄影作品打印装裱。”

意外的是,众多读者共鸣,为此评论点赞,我常收到点赞提醒,不时重温这幅作品。一次灵感闪现:何不将其发布至个人博客?随即产生疑虑:此举是否侵权?

于是诞生这篇博文,探讨:从书籍中获取精美图片,发布至个人博客是否合法?将纸质书内容(含图片)置于博客,是否存在法律风险,侵犯原作者版权?

初步网络搜索显示,多数观点认为不侵权,少数持相反意见。随后,通过图书馆数字资源库检索专业资料(如学位论文、期刊文章),学习总结后,结论似乎略显模糊。

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间或有鸿沟。学术界有观点主张,转载时注明作者即尊重著作权,只要非故意切断作品与作者联系,可视为合理使用,不构成侵权。另一方则认为,未经明确许可的任何引用或转载均属侵权行为。

以下是我的见解,亦是本次学习心得。

中国《著作权法》解析

我国核心著作权法律为1991年实施的《著作权法》,历经2001年、2010年、2020年三次修订。现行2020年修订版第24条第1款规定,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,可不经许可、不付报酬,但须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,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权益。列举13种不侵权情况,其中包括:

  1. 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欣赏,使用已发表作品;
  2. 为介绍、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。

据此,引用海参崴照片或无法律风险。(尽管发布至博客可能超越个人学习范畴,但应属”介绍或评论”情境。)

信息网络传播权考量

网络传播涉及网络版权,亦属著作权范畴。2001年修订版新增”信息网络传播权”,国务院随后颁布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。解读该条例,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图片,通常不构成侵权。

然而,若以”资源共享”名义上传图片(包括网络资源),则明确为侵权性”网络传播行为”。

延伸问题探讨

CC协议的法律效力

许多博主在博客标注遵循CC协议(我亦如此),CC协议在中国有法律效力吗?

CC协议非国家法规,而是基于知识产权法律(初版依托国际法、惯例及美国法律)构建的知识分享约定,本质上属合同范畴。在博客添加CC协议及链接,更像一种君子协定。侵权维权时,关键在举证侵权事实,按一般著作权侵权处理。

著作人身权的持久性

书中提及,海参崴摄影原作者为都筑响一,吉井忍的友人。吉井忍购得此作品。摄影或绘画作品出售后,著作权仍归作者所有;著作权可转让,但仅限著作财产权,著作人身权(精神权利)不可转让,永久受法律保护。

版权50年保护期实例

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保护期,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。典型案例:译林出版社2020年起出版陈寅恪著作简体版,因违背陈先生仅出繁体竖版书遗愿,与后人产生纠纷,但无可奈何。陈寅恪1969年逝世,2020年其著作权50年保护期届满。